杏彩体育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4-07-17

  杏彩体育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统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相关审核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经营情况及事实情况,对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

  根据相关核查,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捷氢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4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对于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经陈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以及涉及境外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5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6 释 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发行人、公司、捷氢科技指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氢江苏指捷氢(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捷氢指内蒙古捷氢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捷氢指广东捷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博捷氢指北京英博捷氢科技有限公司英博新能源指北京英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创发指上汽(常州)创新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捷嘉指上海捷嘉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动力新科指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汽集团指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指上海汽车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汽总公司指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捷奋咨询指上海捷奋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混改基金指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海卓动力指海卓动力(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先进制造指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君正科技指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启汇润金指启汇润金(青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启汇润金(深圳)科技生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亭实业指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汽股权投资指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汽金控指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赛科利模具指上海赛科利汽车模具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指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7 联创电子指联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南京依维柯指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上汽红岩指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南汽工程研究院指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上海治臻指上海治臻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治臻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舜华指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唐锋指上海唐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汽进出口指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智己汽车指智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雄川氢能指雄川氢能科技(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沃指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安亭联投指上海安亭联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亿华通指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塑股份指上海重塑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鸿氢能指国鸿氢能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龙指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MPV指多用途汽车(Multi-Purpose Vehicles) 潍柴动力指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指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苏州精电指苏州工业园区精电电子有限公司士码新能源指上海士码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氢蓝时代指深圳市氢蓝时代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氢蓝指扬州氢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国氢指深圳国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环弹簧指上海三环弹簧有限公司绿地私营指上海绿地私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福田戴姆勒指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卓微氢指上海卓微氢科技有限公司,系海卓动力(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8 上海氢雄指上海氢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飞驰汽车指佛山市飞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德燃(重庆)指德燃(重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洺源科技指洺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四川荣创指四川荣创新能动力系统有限公司韦宁新能源指上海韦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能股份指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政飞指上海政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淮汽车指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上汽集团技术中心指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上汽集团商用车技术中心指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国际汽车城指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汽财务公司指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汽资产经营指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华域汽车指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车城物业指上海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帆一尚行指上海帆一尚行科技有限公司天纳克排气指上海天纳克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汽检指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汽车报指上海汽车报社有限公司上汽工业活动中心指上海汽车工业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克来盛罗指上海克来盛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依科指上海依科绿色工程有限公司尚元投资指上海尚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安行指永安行常州氢能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景源指大连景源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国资委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9 本次发行上市指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国泰君安、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锦天城、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发行人会计师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指普华永道出具的编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1020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指普华永道出具的编号为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1110号《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招股说明书》指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指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指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首发注册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分拆规则》指《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科创板自查表》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上交所自查表》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现行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指 中国裁判文书网指 信用中国指 企查查指 报告期、报告期内指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补充核查期、补充核查期间指2022年7-12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0 报告期各期末、各期末指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上下文另有说明的除外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1 正 文第一部分关于补充核查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现阶段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决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相关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规则》《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三会文件、《审计报告》等资料,且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2 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实质条件要求。

  四、发行人的设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及现有股东的变化情况根据发行人及股东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下述股东变化情况外,《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不存在其他变化:1、常州创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州创发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情况发生变化。

  根据常州创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州创发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上汽(常州)创新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QFWAG66 法定代表人蔡莹聪成立日期2017年9月8日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住所常州市天宁区恒生科技园二区21幢2号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3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州创发的出资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汽车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9,600.0099.50 2上海汽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0.000.50 合计800,000.00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常州创发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2、动力新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动力新科的前十大股东发生变化。

  根据动力新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3年3月31日,动力新科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8,304.6847.99 2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17,578.2210.77 3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98.760.80 4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九重风控策略1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290.320.7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新锐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911.690.56 6刘志强901.550.55 7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73.080.47 8 上海常春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3.030.44 9杨宝林667.410.41 10马颖波667.410.4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动力新科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4 3、上汽集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发生变化。

  根据上汽集团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汽集团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32,400.9362.69 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67,942.005.82 3跃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41,391.913.54 4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0,330.163.45 5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34,976.852.99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4,330.712.08 7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858.500.84 8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8,771.930.75 9 中信建投证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先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7,030.120.60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824.060.41 注:根据上汽集团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上汽集团回购专户未在“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汽集团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188,183,861股,占上汽集团总股本的1.6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上汽集团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4、混改基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混改基金的股东出资情况发生变化。

  根据混改基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混改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MC49 法定代表人李洪凤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7,070,000万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5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21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混改基金的出资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20,000.0034.23 2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600,000.008.49 3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0,000.008.49 4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08.49 5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7.07 6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00,000.007.07 7海南中万启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300,000.004.24 8 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0,000.004.24 9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2.83 10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0,000.002.83 11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50,000.002.12 12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1.41 13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1.41 14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1.41 15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1.41 16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1.41 17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75,000.001.06 18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000.001.06 19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71 合计7,070,000.00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混改基金的基本情况未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6 生其他变更。

  5、先进制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先进制造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发生变化。

  根据先进制造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先进制造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YK7YA6J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6月18日认缴出资额4,982,333万元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1380室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先进制造的出资情况如下: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1 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000.000.90普通合伙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245,583.0025.00有限合伙人3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10.04有限合伙人4 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480,000.009.63有限合伙人5 江苏疌泉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00,000.006.02有限合伙人6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300,000.006.02有限合伙人7 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250,000.005.02有限合伙人8 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170,000.003.41有限合伙人9南京扬子江创新创业投150,000.003.01有限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7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资基金(有限合伙) 10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150,000.003.01有限合伙人11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5,000.002.11有限合伙人12 重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02.01有限合伙人13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02.01有限合伙人14 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00,000.002.01有限合伙人15 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2.01有限合伙人16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2.01有限合伙人17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00,000.002.01有限合伙人18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90,000.001.81有限合伙人19 宁波富甬合投制造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80,000.001.61有限合伙人20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0,000.001.61有限合伙人21 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5,000.001.51有限合伙人22 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000.001.00有限合伙人23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1.00有限合伙人24 重庆祎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01.00有限合伙人25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31,750.000.64有限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8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26 东莞金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25,000.000.50有限合伙人27 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40有限合伙人28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40有限合伙人29 珠海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0,000.000.40有限合伙人30 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0.40有限合伙人31 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00.000.40有限合伙人32 重庆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20有限合伙人3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000.000.20有限合伙人34 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20有限合伙人35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000.000.20有限合伙人36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000.000.20有限合伙人37 南京坤道驰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000.000.10有限合伙人合计4,982,333.0010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先进制造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根据君正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君正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Q 法定代表人杜江波成立日期2003年2月12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团结北路三街坊君正小区商业楼B段三层经营范围商业贸易(除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造林;水果种植。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君正科技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根据启汇润金提供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启汇润金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启汇润金(青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UYUN66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7月2日认缴出资额101,200万元主要经营场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莫斯科路44号乾通源办公楼二楼8211-3-5室(A)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启汇润金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8、安亭实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亭实业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根据安亭实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0 安亭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8 法定代表人许莉艳成立日期1997年3月27日注册资本7,800万元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79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国内贸易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亭实业的出资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5,000.0064.1026 2嘉定区安亭镇塔庙村民委员会2,800.0035.8974 合计7,800.001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安亭实业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其他变更。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系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情况。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化,并且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1 等股份均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已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当前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未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及认证的更新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及认证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燃料电池电堆、系统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工程技术服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47,480.5258,712.6224,692.41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47,437.3558,652.3724,670.60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9199.9099.91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2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在合理预见范围内,不存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相关风险因素。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1、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创发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上汽投资、上汽集团和上汽总公司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常州创发、上汽投资、上汽集团、上汽总公司及上海市国资委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除上述关联方外,上海捷嘉持有捷氢科技7.8682%股份,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3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捷氢江苏、内蒙古捷氢、广东捷氢;发行人共有1家参股子公司,为北京英博捷氢。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3 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常州创发、上汽投资、上汽集团及上汽总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上汽集团出具的关联方清单,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的查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上述1-4项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主要如下: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1上海颀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创发控制的一级子公司2嘉兴颀骏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创发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武汉中海庭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创发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上海汽车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上海捷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赛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7上汽新能源营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8上汽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9上汽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厦门)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1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捷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11帆一尚行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12上汽海外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13上海汽车集团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14联创电子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15上海联径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16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17上海捷能易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汽投资控制的一级子公司18上海赛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汽投资的重要合营企业19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汽投资的重要联营企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4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20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上汽投资的重要联营企业21上汽英飞凌汽车功率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上汽投资的重要合营企业22上海捷能智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汽投资的重要联营企业23上汽金控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24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25上汽大通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26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27上汽股权投资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28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29上海尚鸿置业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0上海申沃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1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2上汽资产经营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3尚元投资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4上海汽车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5上汽工业活动中心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6中国汽车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7上海汽车报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8嘉兴瑞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9常州颀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0嘉兴颀骏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1 青岛上汽创新升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2上汽财务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3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4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5零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6嘉兴东曦致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7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8 上海元界智能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5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49华域汽车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0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1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2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3动力新科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4上海汽车英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5上海汽车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6上汽北美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7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58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集团的重要合营企业59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集团的重要合营企业60上海睿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1上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上汽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2上海汽车有色铸造总厂上汽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3上海汇众汽车制造公司上汽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4上海内燃机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汽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5溧阳爱为途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汽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6常州赛可移动出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汽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7嘉兴颀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汽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8上汽集团日本有限公司上汽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69智能汽车创新发展平台(上海)有限公司上汽总公司的重要联营企业70国际汽车城上汽总公司的重要联营企业注:发行人控股股东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子公司及其他合营联营企业同样作为捷氢科技的关联方,此处不展开列示。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其(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其(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6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的查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上述第1-5项关联方外,前述企业主要包括:序号名称关联关系1 GMKorea Company祖似杰担任董事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珩担任董事3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吴珩担任董事4上海汽检沈浩明担任董事5上海前瞻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沈浩明担任董事6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沈浩明担任董事7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张剑石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8 Momenta Global Limited张觉慧担任董事9 Horizon Robotics张觉慧担任董事10捷奋咨询卢兵兵担任执行董事11斑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周祺担任董事12上海卡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王哲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13上海卡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哲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14上海簇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哲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15上海克鲁格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哲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7、常州创发、上汽投资、上汽集团及上汽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其(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根据上汽集团的公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的查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常州创发、上汽投资、上汽集团及上汽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1陈虹上汽集团董事长、上汽总公司董事长2王晓秋上汽投资执行董事、上汽集团董事、总裁3王坚上汽集团董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7 4陈乃蔚上汽集团独立董事5曾赛星上汽集团独立董事6孙铮上汽集团独立董事7钟立欣上汽集团职工代表董事8沈晓苏上汽集团监事会主席9易连上汽集团监事10夏明涛上汽集团监事、上汽总公司监事、财务部总经理11姜宝新上汽集团职工代表监事12徐文晖上汽集团职工代表监事13周郎辉上汽投资监事、上汽集团副总裁、上汽总公司监事会主席14陈德美上汽集团副总裁、上汽总公司董事15蓝青松上汽集团副总裁16卫勇上汽集团副总裁兼代理财务总监17祖似杰上汽集团副总裁、总工程师18杨晓东上汽集团副总裁19陈逊上汽集团董事会秘书20潘吉明上汽总公司董事21顾晓琼上汽投资总经理、上汽总公司董事22梅红卫上汽总公司董事23黄涛上汽总公司监事24张坚俊上汽总公司监事25张小龙上汽总公司监事26蔡莹聪常州创发执行董事27周祺常州创发监事常州创发、上汽投资、上汽集团及上汽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由其(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的查询,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第1-6项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企业主要包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8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1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王坚任董事2青岛赛克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钟立欣任董事3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卫勇担任董事4上海赛云投资有限公司王晓秋担任董事长、潘吉明担任董事5上海孚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卫勇担任董事6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卫勇担任董事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关联方除上述关联方外,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系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上述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或在报告期内曾经控制以及由其(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报告期内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均为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均系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上述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或在报告期内曾经控制以及由其(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报告期内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均为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还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其他子公司或合营、联营企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属于公司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其他根据《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认定的关联方。

  (二) 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1、2022年度的经常性关联交易2022年度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向关联方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存款及利息收入,具体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29 如下所示:(1)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主要交易内容2022年度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上汽集团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零部件/工程技术服务2,409.205.07% 上汽红岩燃料电池系统/零部件/工程技术服务11.100.02% 上汽大通燃料电池系统/零部件8,501.2317.90% 北京英博捷氢燃料电池系统/零部件619.151.30% 上海德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零部件1.700.00% 合计11,542.38 24.31% (2)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主要交易内容2022年度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上汽大通委托开发636.791.83% 上汽进出口原材料546.221.56% 联创电子零部件/定制化软件服务101.390.29% 帆一尚行网络安全服务/IT服务52.350.15% 车城物业物业服务63.860.18% 上海汽检测试验证服务41.450.12% 天纳克排气零部件33.810.10% 三环弹簧零部件5.940.02% 合计1,481.814.25%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022年度,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146.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0 (4)关联资金往来1)利息收入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2022年度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上汽财务公司78.790.17% 2)关联存款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2022年12月31日上汽财务公司5,525.88 2、2022年度的偶发性关联交易2022年度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关联方资产转让,具体情况如下:(1)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主要交易内容2022年度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上汽集团工会经费/培训费75.540.22% 上海汽车报宣传费33.020.09% 上海依科危废处置费7.860.02% 安吉汽车租赁运输费0.640.00% 合计117.060.33% (2)关联方资产转让1)向关联方采购资产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主要交易内容2022年度上汽大通固定资产50.15 2022年,发行人出于自身经营需要,向上汽大通采购两辆MPV乘用车作为日常商务会客接待用车。

  3、2022年度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往来余额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1 单位:万元关联方名称2022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上汽财务公司5,525.88 应收账款上汽红岩10.95 上汽大通9,424.30 北京英博捷氢278.00 上汽集团2,271.57 应收票据上汽大通5,839.78 应付账款上汽进出口530.59 上汽大通300.00 联创电子56.53 上海汽检25.98 三环弹簧3.60 天纳克排气26.15 其他应付款上汽进出口166.28 克来盛罗62.13 上海汽车报33.02 车城物业23.52 上海依科5.04 帆一尚行44.89 上汽集团6.99 安吉汽车租赁0.6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北京英博捷氢2,292.27 经查验,2022年度,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2022年度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就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出具的书面承诺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2 (三)同业竞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房屋租赁使用权变化情况如下: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房屋租赁期间合同租金面积(m2) 变更事由1内蒙古捷氢内蒙古圣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水岸金钻大厦20楼2011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无偿使用110.80续期(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1、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公示信息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增注册商标情况。

  2、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专利证书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20项专利(9项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新增境外专利,具体情况如下: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号取得方式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权利期限权利限制1捷氢科技燃料电池车、离子过滤装置及拆卸工具发明ZL9.2 原始取得2019年7月30日2022年7月22日2039年7月29日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3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号取得方式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权利期限权利限制2捷氢科技一种燃料电池系统、及其氢气计量比的计算方法及装置发明ZL4.4 原始取得2020年12月4日2022年7月22日2040年12月3日无3捷氢科技空气轴承冷却装置、空气压缩机和燃料电池系统发明ZL1.3 原始取得2020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40年12月24日无4捷氢科技一种空气背压阀与一种燃料电池系统发明ZL9.4 原始取得2021年2月24日2023年1月20日2041年2月23日无5捷氢科技燃料电池系统的零部件用测试装置发明ZL6.2 原始取得2020年12月25日2023年3月14日2040年12月24日无6捷氢科技燃料电池汽车的氢安全测试系统发明ZL2.X 原始取得2020年10月10日2023年3月31日2040年10月9日无7捷氢科技一种燃料电池气密性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发明ZL3.9 原始取得2020年11月27日2023年5月5日2040年11月26日无8捷氢科技一种燃料电池单体电压检测用插接件及其安装结构发明ZL9.7 原始取得2021年3月4日2022年10月14日2041年3月3日无9 捷氢科技、势加透博空压机外壳和空压机发明ZL0.7 原始取得2021年8月19日2023年5月5日2041年8月18日无10捷氢科技一种卷材货架实用新型ZL5.X 原始取得2021年11月19日2022年7月1日2031年11月18日无11捷氢科技一种高压管路泄放口防护装置实用新型ZL5.1 原始取得2022年1月26日2022年8月23日2032年1月25日无12捷氢科技一种单向阀实用新型ZL6.4 原始取得2022年4月7日2022年7月22日2031年4月6日无13捷氢科技一种燃料电池系统实用新型ZL2.5 原始取得2022年5月232022年9月2日2032年5月22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4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号取得方式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权利期限权利限制直流变换器及其内部连接件日日14捷氢科技散热组件、直流变换器及燃料电池系统实用新型ZL5.6 原始取得2022年6月1日2022年9月20日2032年5月31日无15捷氢科技一种供氢管及燃料电池汽车实用新型ZL3.9 原始取得2022年6月2日 2023年3月21日2032年6月1日无16捷氢科技一种模块化多瓶组氢框架实用新型ZL3.1 原始取得2022年6月30日2022年10月21日2032年6月29日无17捷氢科技一种尾排消声器及燃料电池车辆实用新型ZL4.5 原始取得2022年6月30日2022年11月29日2032年6月29日无18捷氢科技一种车用管带式散热器扁管、车用管带式散热器以及车辆实用新型ZL0.3 原始取得2022年8月11日2022年11月25日2032年8月10日无19捷氢科技一种燃料电池系统用氢气换热器及燃料电池系统实用新型ZL7.7 原始取得2022年8月29日2022年11月29日2032年8月28日无20捷氢科技一种燃料电池电堆装配精准定位装置实用新型ZL8.1 原始取得2022年9月7日2022年12月13日2032年9月6日无3、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与《律师工作报告》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本所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域名与《律师工作报告》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本所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5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情况与《律师工作报告》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本所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四)对外投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北京英博捷氢发生住所变更外,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北京英博捷氢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北京英博捷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4D60P2N 法定代表人张欣禹成立日期2021年7月22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8号院5号楼一层101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咨询;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动力总成系统;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受限制的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杏彩体育,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产受限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1、销售合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和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单位:万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6 序号客户合同性质主要销售内容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署时间是否履行完毕1海卓动力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分总成9,203.542020年度是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电堆2,902.652021年度是2上汽红岩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8,999.902021年度是订单合同储氢系统3,564.062021年度是3上汽集团订单合同工程技术服务6,930.53 2019年度-2020年度是订单合同工程技术服务3,777.21 2019年度-2020年度是订单合同工程技术服务3,764.152019年度是4士码新能源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及储氢系统5,619.472021年度是5卓微氢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电堆4,955.752021年度是6 上汽大通南京分公司框架合同燃料电池系统4,646.022021年度是7扬州氢蓝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分总成及储氢系统4,106.19 2021年度-2022年度是8雄川氢能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分总成4,646.022020年度是9深圳国氢订单合同燃料电池分总成4,400.44 2021年11月4日否10飞驰汽车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2,013.272021年度是11 北京英博捷氢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及储氢系统3,433.632021年度是12上海氢雄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分总成2,132.642021年度是13苏州金龙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3,685.572022年度是14 上汽大通无锡分公司框架合同燃料电池系统8,352.632022年度是15厦门金旅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6,529.20 2022年12月27日否16苏州金龙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4,584.072022年度是17德创未来订单合同燃料电池系统4,513.272022年度是2、采购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署量产采购框架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金额,日常交易通过订单采购,因此发行人以年度交易金额作为重大合同的认定依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和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量产采购框架合同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7 单位:万元序号供应商合同性质主要采购内容合同签署时间/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履行完毕1上海唐锋框架合同膜电极及其原材料2020年度是2上海治臻框架合同其他电堆零部件2020年度是3上海治臻框架合同其他电堆零部件2021年度是4上汽进出口框架合同膜电极及其原材料(气体扩散层、质子交换膜) 2021年度是5上汽进出口框架合同膜电极及其原材料(催化剂) 2021年度是6苏州精电框架合同膜电极及其原材料2021年度是7上海治臻框架合同其他电堆零部件2022年度是8上海舜华框架合同储氢系统及零部件2022年度是3、其他合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和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金额在(或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合同如下:序号合同签署方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署时间是否履行完毕1 捷氢科技、绿地私营、安亭联投、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带建筑物出让”相关合作意向37,948.16万元人民币2021年12月28日否2捷氢科技、上汽集团无形资产转让4,370.00万元人民币2021年度是3 捷氢科技、SCREEN Finetech Solutions Co., Ltd. 设备采购50,600.00万日元2021年度是4捷氢科技、上汽集团固定资产转让2,351.47万元人民币2021年度是5 捷氢科技、Greenlight Innovation Corporation 设备采购259.40万美元2020年度是6 内蒙古捷氢、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及公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总承包5,466.06万元人民币2022年3月30日否(二)侵权之债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8 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应收押金及保证金,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资产采购款和应付代垫款等,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主要系发行人在正常的经济业务与往来中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39 2次股东大会、9次董事会、6次监事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税种税率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25%、20%、15%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13%、9%、6% 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发行人的销售产品、租赁业务和提供劳务收入适用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公司不动产租赁业务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以及提供研发及测试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2020年11月12日,发行人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9),有效期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

  2、2021年度及2022年度捷氢科技之子公司捷氢江苏、内蒙古捷氢和广东捷氢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2021年度及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40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39号)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11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生产性服务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用氢燃料电池系统项目设备补贴42.84与资产相关基于ePTFE增强全氟磺酸复合质子膜(国产化质子交换膜)的膜电极开发及性能评价研究40.00与收益相关高功率、长寿命燃料电池电堆集成技术研究及应用28.00与收益相关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张江专项25.00与收益相关低成本长寿命氢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和共性技术研究及检测平台项目1,445.00 与资产相关长寿命低成本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极板基材批量化制造项目28.50 与收益相关车用耐高温低湿质子膜及成膜聚合物批量制备技术项目5.58与收益相关股权融资补贴400.00与收益相关高价值专利组合补贴50.00与收益相关基于寿命延长的燃料电池汽车阴极空气过滤器系统研究与开发项目15.00与收益相关基于全国产化核心部件及材料的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科委双碳项目) 168.00与收益相关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与氢基内燃机混合发电系统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560.00 与资产/收益相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41 项目2022年度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其他100.10与收益相关合计2,908.01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依据,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行为而受到境内相关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标准(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处理措施、处理能力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情况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补充核查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质量、技术标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与社会保障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付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期末及补充核查期末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单位: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42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员工总人数280223 190 公积金缴纳人数279221188 社保缴纳人数280221188 未缴纳公积金人数122 未缴纳社保人数022 公积金缴纳占比99.64% 99.10% 98.95% 社保缴纳占比100.00% 99.10% 98.9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为全部在职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名外籍员工根据自我意愿,协商一致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劳动用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及发行人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开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1、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43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2、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并经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涉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或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3、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并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故本次发行不属于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关于《科创板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1-2重大违法行为” 1、基本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44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核查程序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确认函;(3)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曾经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二)关于《科创板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基本情况及所述的事实情况与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三)关于《科创板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1-4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不适用) (四)关于《科创板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1-5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基本情况及所述的事实情况与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五)关于《科创板自查表》“二、核查及披露要求”之“1-8员工持股计划”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45 1、基本情况(1)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捷奋、氢智氢能源、捷宇氢能源和捷出氢年的基本情况如下:A、上海捷嘉上海捷嘉为发行人直接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捷奋咨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捷嘉持有发行人5,8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8682%,上海捷嘉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上海捷嘉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间2019年5月21日经营期限2019年5月21日至2049年5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AR905 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2201室J1032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捷奋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